涉诉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涉诉是指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所对应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到某一当事人,这时在法律上能说来说该是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也就是平时所说的涉诉。涉诉代理案件已收案意为当事人有参与的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立案。如果不是当事人去起诉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及时联系法院,了解涉案具体情况以及涉案原因。涉诉不代表一定是被起诉了,有些人对涉诉的定义不了解,认为涉诉了就是被起诉了的意思,下面让我来对涉诉的意思进行解释,让大家有充分的了解。涉诉是指涉及诉讼,也就是涉诉的人是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可以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因此,涉诉可能是你起诉了别人,或者是别人起诉了你,或者是别人的诉讼标的与你有利害关系。
法律依据:《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明确依法终结的范围。当事人不服政法机关生效法律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仍反复申诉控告、缠访缠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政法机关可依法作出终结结论,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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