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企业破产清算组组成如何产生呢

2021-07-26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