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备溯及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履行的专利合同,是不具有追溯力的。 根据法律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问题的相关解答已给出,请各位读者根据情况查阅。”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