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多次盗窃是不是每次都要既遂

2023-11-15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多次盗窃,通说认为是指三次以上盗窃,但不以每次盗窃都达到既遂为前提。并且,多次盗窃不以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惯常性为前提,即不要求客观上达到惯窃的程度,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惯窃的习癖。

之所以规定多次盗窃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完全是由于中国刑事立法特有的既定性也定量的立法模式,强调刑事立法在确定构成犯罪行为模式的同时,也应当规定行为的危害程度。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对象要求: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入、处置等权能;

2、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盗窃大量公私财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产;

3、主要要求: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盗窃案件怎么判刑

盗窃案件判刑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构成盗窃罪的一般要求是出于故意,并且还有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产的目的。如果是此时是过失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盗窃罪。而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往往就会按照抢劫罪来定罪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