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4号)和《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精神,2019年度绍兴市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将以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6432元为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于7月正式启用。为切实维护单位职工社保权益,按照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参保缴费时,有最低缴费基数(保底工资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封顶工资基数)。来看看2019年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2018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99296元的,2019年月缴费基数按16608元确定;低于39859.2元的,月缴费基数按3322元确定。即绍兴市职工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明确为:上限,16608元;下限,3322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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