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校车驾驶人资格需要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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