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 》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 抚养费 、 赡养费 、 财产分割 、 遗产继承 、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综上所述,对于孩子的 探视权 的行驶是作为没有 抚养权 一方应有的权利与义务,若是对方不让其探视,当事人可以正式向法院提出 诉讼 请求。若是探视方不依法进行探视孩子的,法院也会进行强行要求探视,同时给予孩子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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