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责任财产,是指责任人用以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的财产。依民法一般原则,债务人或责任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但在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责任人可仅以其特定部分的财产对债务负责;该责任财产与责任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例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主债务负责;保证人仅以特定数额的货币对主债务负责;在限定继承中,继承人仅以继承的遗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在股份公司破产时,股东仅以其认购的出资对破产债务负责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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