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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规定

2020-12-01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百六十四条第1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发生以上情形之一,使受赠与人失去了赠与人的信任,从而使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则赠与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这时候也可以说赠与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以及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

当事人可以就订立的赠与合同约定期限,此时的赠与合同也就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若是没有约定期限的话,那么该赠与合同的有效期就没有限制。另外,赠与合同中也可以约定附条件,没有附条件,即受赠人无需通过履行特定的条件来实现赠与合同的效力,则赠与合同没有期限限制。如果赠与合同附了条件,则需要条件满足时才能发生效力。

一、不动产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

(一)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的,且不存在法定的不可撤销事由的;

(二)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

(三)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四)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五)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六)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的。

二、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一)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三)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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