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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假释的定义

2024-03-31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法律主观:

假释 ,是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按照《 刑法 》第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2号)《关于办理 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对象法定   对 累犯 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 绑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 立功 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 刑罚 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四)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三、 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或者发发现还有其它犯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 数罪并罚 ;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没有尚未判决的前罪和新罪,且遵守假释规定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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