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误工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费用赔偿?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领取工伤赔偿需要什么材料?
领取工伤赔偿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劳动能力结论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2份;
4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2份;
5、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2份;
6、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清单明细2份;
7、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收据原件;
8、病情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2份;
9、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收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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