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居住地在深圳市,包括下列情形:
1、深圳市户籍人员;2、持有深圳市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且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深圳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4、持有效身份证明,按深圳市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且近2年内每年在深圳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以及在深圳市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者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深圳市登记的小汽车。但下列情形不视为名下有在深圳市登记的小汽车:
1、名下在深圳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机动车所有人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2、名下有深圳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