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由于病员及家属抢夺、毁损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者,将不予进行各级医疗事故鉴定。也就是说,家属“煞费苦心”抢到手的这份病历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
一、民法典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怎么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一、申请鉴定事由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
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资料;
(三)按规定预付鉴定费。鉴定后,若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家属支付。
三、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如下: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调查后,由医务部与病人协商解决;
5、不能协商解决的,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6、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病历涂改部分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是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判定其真实性对于判定责任至关重要。这里提到的涂改,是指在病历书写完成后为掩盖原病历的真实性而违背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涂抹、修改,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涂改应同病历书写过程中因笔误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造成的修改严格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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