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同意加装电梯,的确是一楼业主的权利。但是呢,这在一开始就要提出来,不能出尔反尔。既然同意了,就应当诚实守信。而且,从意见征询到公示,再到委托施工方,前前后后有将近1年的时间,这期间没有提出过异议,直到开始施工,才突然反悔,实在是说不过去的,法律也是不允许这样的行为的。需要各方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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