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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的职责和责任

2020-03-31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控股股东对公司运作具有重大影响力,其权利主要包括确保公司重组时分离非经营性资产、遵守诚信义务、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不干预人事任免决议、不干预重大决策、实行独立核算和责任。而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包括不滥用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不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以及承担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权利

控股股东能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的权利主要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及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义务

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21条)。

结语

控股股东在公司运作中具有重要影响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控股股东享有特定权利。首先,控股股东应确保公司改制重组时分离社会职能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其次,控股股东对公司与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控股股东对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控股股东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并不得干预公司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最后,控股股东和公司应分开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控股股东还有特殊义务,包括不滥用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不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并承担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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