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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无力支付是否构成诈骗?

2024-03-20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民事纠纷可向法院起诉维权,是否属于诈骗需根据案情证据分析。诈骗罪需具备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财物目的。拖欠借款、编造谎言骗取款物、伪造还款收条等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经商亏损躲债属财产债务纠纷,与以集资办企业骗取财物有本质区别。诈骗罪不仅限于有形物,也包括无形物和财产性利益。如骗取发票用于退税等,构成诈骗罪。

法律分析

这种情况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至于属不属于诈骗要看案情和证据分析才可以决定。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比如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拓展延伸

签订合同后无力支付是否构成合同违约?

签订合同后无力支付可能构成合同违约。合同是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其中包括支付条款。如果一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无法履行支付义务,可以被视为违约行为。合同违约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如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然而,是否构成合同违约取决于具体合同条款、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无力支付可能被视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合同免责事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违约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解决。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该案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是否构成诈骗要根据案情和证据分析来决定。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对于长期拖欠、编造谎言或伪造还款收条等情况,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如果是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负债而外出躲债,属于财产债务纠纷,与诈骗有本质区别。此外,合同违约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具体取决于合同条款、协商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违约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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