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该合同应该认定为生效。
一、实际履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实际履行使合同生效条件发生变更
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
(1)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第483条、第484条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即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159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未必立即生效,如果附有生效条件,在条件满足时才能生效,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那么这一行为表明双方已就合同生效条件进行了变更,也就是合同已经生效。
二、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种类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
1、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4、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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