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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看守所转为监视居住性质有何转变?

2020-10-03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律师分析: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拘留等一样,本质上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具体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

刑事诉讼中,通常有5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从前至后,严厉程度逐级上升。

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介乎刑事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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