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非因公死亡湖南标准湖南省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政字〔2004〕3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适当调整。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文件附后)。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
四、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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