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情况而定。
(四)陪护费: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陪护时间。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按照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20年*20%
(六)残疾用具费:凭医疗机构证明,购买发票计算。
(七) 交通费:凭据支付。
(八)住宿费:凭据支付。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不同损害程度确认。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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