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宅基地及房屋可谓是农民最大的财产,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在市场中处于极度需求状态。对于许多家住农村的人来说,住在乡下,反而比住在城里来得更自在更方便,家里有宅有地,有住的,也能自己种植水稻、蔬果,自给自足,而对于更老的老一辈来说,守在农村,守的就是地,也是守可以代代相传的根,其中最为重要的还是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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