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安局异地抓人的程序如下:
1、异地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合作函、工作证,联系县级以上合作公安机关,合作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至本市、县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住所讯问;
2、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应当持有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合作函和工作证,联系县级以上合作公安机关,合作公安机关应当派人协助执行。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合作函送达合作地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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