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参考证据,但不能作为最终处罚判刑的有力证据。收集其他有效证据信息,如电话录音、微信语音、转账记录等,关键时刻会用到。若只有短信和微信记录,没有录音,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涉案金额、损失情况等。证据只要未经PS过,可以作为参考证据,但不能作为主要证据。
法律分析
可以的。
1、这个是物证。聊天记录可以做为证据之一,但是不能作为最终处罚判刑的有力证据。记得收集其他有效证据信息。
2、电话录音微信语音转账记录等,觉得有效的证据都可以保留下来,关键时刻都需要用到。
3、只有短信和微信记录,录音没有的话,就需要看具体情况。涉案金额、损失情况等情况。
4、证据只要没有PS过就可以,可以检测出来的,因为你要证明微信是对方的。可以当成参考的。可以作为一部分证据,但是不能作为主要证据。
拓展延伸
工作群聊记录的法律效力及其在仲裁程序中的应用
工作群聊记录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尤其在仲裁程序中被广泛应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作群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仲裁机构,以支持或反驳当事人的主张。这些记录可以提供关于工作过程、任务分配、沟通内容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有助于仲裁机构了解纠纷的背景和过程。然而,工作群聊记录的法律效力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工作群聊记录在具体案件中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因此,在使用工作群聊记录作为仲裁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记录的保存和保全,确保其完整性和可信度,以增加其在仲裁程序中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
结语
工作群聊记录在仲裁程序中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可以作为支持或反驳当事人主张的重要参考。然而,在使用这些记录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其权威性和可信度。因此,在保存和保全工作群聊记录时,当事人需确保其完整性和可信度,以提高其在仲裁程序中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同时,还应收集其他有效证据信息,以综合评估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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