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特点及危害性:商业贿赂普遍存在于竞争激烈的行业,手段多样且隐蔽,治理困难;商业贿赂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扭曲市场配置资源,增加交易成本,诱发腐败案件;行贿者做假账逃税,造成税收流失,破坏会计信息真实性。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包括认识不清、制度不健全、利益集团化。审计对商业贿赂的查处是难点。
法律分析
商业贿赂的特点及危害性
1、商业贿赂的普遍性。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发展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商业服务、大宗买卖、房地产、建筑业等行业,经营者借此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击败对手,促进交易的实现。
2、商业贿赂手段的多样性。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从简单的送钱物发展到送技术服务、出国考察、旅游度假、安排子女到境外读书等;手段也越来越隐蔽,相当一部分以佣金、折扣、附赠、手续费、促销费等名义。
3、商业贿赂的隐蔽性和治理的艰巨性。商业贿赂大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同时行贿受贿两方均从中获取了益处,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由于贿赂手段的隐蔽性和行为的诡秘性,治理好商业贿赂尤为艰巨。
从商业贿赂的这些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商业贿赂行为容易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妨碍质量、价格等效能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将失灵;增加交易成本、扭曲交易标的价格、加剧金融风险、诱发经济腐败案件。
行贿的经营者做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同时,设立的“账外账”,将严重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将使会计工作难以展开,财务预算、成本控制难以实现。
分析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首先,我国大多数人们对商业贿赂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明确,认为收受回扣、好处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能促进商品交易的实现;一些地方甚至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当地的企业发展和投资环境,对商业贿赂采取纵容态度,导致商业贿赂现象屡见不鲜。
其次,反商业贿赂制度尚不健全、不完善或者有章不循。财务审批制度存在漏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流于形式;内部财务制度松弛,财务管理透明度不够,民主理财流于形式;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相当一部分单位有章不循的现象相当普遍。
最后,由于商业贿赂双方的利益集团化和利益部门化,利益均沾的潜规则难以打破,按照“权力与贡献”大小分享各自“所得成果”容易形成攻守同盟,他们会共同应对审计;同时“账外暗中”的贿赂方式,审计证据的收集处于信息的不对称,审计取证成为最难的壁垒;审计实践证明对于商业贿赂的查处是审计重大的难点。
结语
商业贿赂的普遍性、手段的多样性以及隐蔽性和治理的艰巨性,使其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扭曲了资源配置,增加了交易成本,诱发了经济腐败。同时,商业贿赂还导致税收流失、破坏会计信息真实性,影响财务预算和成本控制。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包括对其认识不清、反贿赂制度不健全以及利益集团化和利益部门化等因素。应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管和打击,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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