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具有的效力如下:
1、证明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
2、证明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范围的效力;
3、是股东转让出资或者受让出资发生效力的要件之一。
一、出资证明书具有哪些特征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就证券的形式和记载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的证券。
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因此,出资证明书属于要式证券。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所谓非设证券式相对于设权证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据证券所能行使的权利,并非由证券本身所创设,而是产生于证券的基础法律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本身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不过是起到表征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和作用而已。
因此,出资证明书同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如票据,由很大的区别。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其中主要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前者则是流通受到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股份公司股东有哪些?股东可享有什么权利
股东权利大概有以下八项内容: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3、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4、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5、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的优先认购权。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三、有限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权利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定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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