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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之间能不能相互追偿?

2023-12-25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A公司与B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以其一项专利技术依法提供了质押担保,应B公司要求,自然人张三提供了保证担保,自然人李四以其价值200万元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但张三、李四彼此之间不知情。

请问: 若A公司未对B公司偿还到期债务,B公司可向谁主张权利?

李四为了自己房屋不被执行,替A公司偿还了债务,李四可否向张三主张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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