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纠纷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1、或诉讼中关于费承担与支付问题的约定,此类案由一般归纳为离婚纠纷;
2、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关于被害人实际人的抚养费赔偿。以上民事行为虽然有关于抚养费的内容,但如果引起诉讼,其案由一般不是抚养费纠纷。然而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与日后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有很大的关联性,抚养费纠纷有不少是因为当初约定不明确引发的。因此当事人在处理上述时,对涉及的抚养费问题应当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
(二)离婚时未对子女抚养费作出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诉讼。该类诉讼以被抚养人为原告,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的为法定代理人,以不承担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义务提起的诉讼。该类诉讼以被抚养人为原告,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以不履行协议约定抚养费义务的父亲(或母亲)为被告起诉。如果抚养费是通过的《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的,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若调解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明确或约定的内容不能执行,则看情况另行处理。若抚养费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协议约定的,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提起的诉讼。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者的经济能力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和消费水平的增长,以及子女在各方面需求的变化,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子女生活费和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该类诉讼必须以以子女为原告,如果子女死亡,原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权提起抚养费诉讼,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向父或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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