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从刑罚的对象来看,对已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科以刑罚不具有可行性。因为,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所控行为根本与其无关,显然不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再就对已死亡的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由于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的原则,只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责任,才能对他治罪。案犯死亡,就失去了刑罚对象,也就是说针对其人身而言的刑事责任基础已不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显无实际意义,所以不应追究。
一、刑事被告可以上诉几次
刑事案件被告最多可以上诉一次。
我国法院实行的是二审二审终审制,所以一般情况下,上诉一次,如果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刑事被告人无口供能不能判刑
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
口供和其他证据一样,只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能成为定罪的证据,不存在优先地位问题。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明确地表明供述是可以采信的一种证据,但不能轻信;司法工作人员对有无口供的情况应采取的正确态度。而且,是否包括口供不是证据链条必须的。缺乏口供也并不能必然影响链条的完整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原则是零口供定罪的应有之义。定案证据确实充分,也是中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中国现行刑事诉讼依然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标准不仅提出刑事诉讼证据质的要求确实,也要求证据在量上须达到充分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具体而言,对零口供定罪的诉讼证据,一是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据已认证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的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节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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