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或者亲生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才能将孩子送去孤儿院,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以及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法律依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以及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报告、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的,还应当登记保存死亡或者失踪一方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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