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买的房子分手后的归属,有以下情况:1.未出资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应考虑,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2.未出资方没有贡献的,房屋归出资方所有,但应对未出资方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等作出相应的补偿;3.双方共同出资买的房子,按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在分手后的归属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恋爱关系期间,双方一同购房,出资一方未被登记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时,应考虑未出资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2、未出资一方对购买房屋没有贡献,房屋产权应归出资方所有;但若未出资方在购买房屋后有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等贡献,则应对未出资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3、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房屋是按比例共有的,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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