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双方于已于年月就解除劳务服务关系一事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务服务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1、 甲乙双方的劳务关系于年月日期解除,双方附属于劳务协议的权利义务同时终止。2、 乙方保证于年月日前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办理甲方所要求的离职手续。3、 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双方确认因劳务关系而产生的任何经济关系已经全部冻结。4、 乙方同意在劳务合同解除后仍然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乙方所掌握的的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5、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甲 方:乙方(签名、加盖指印):经办人:身份证号: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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