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有查阅权。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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