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案件具有人身专属性,一方起诉离婚时,另一方应当到场出庭,参加审理,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其原则。
一般案件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经批准可以不出庭。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仅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其是相对于出席判决而言的。
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一并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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