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屋分为两类: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商品房。前者在取得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后者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动迁安置房与正常商品房的土地来源有区别,但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
法律分析
动迁房一般是满5年之后可以上市交易。
1、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动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但在取得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2、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动迁,动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3、动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动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无房产证卖方将无权对房屋进行处置,同样也不能享受房屋带来的利益,对于买房来说,也不能有效的避免一房两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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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
动迁房交易限制解除年限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探析
动迁房交易限制解除年限问题是指在动迁房屋的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限制期限,限制期满后方可进行自由交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迁房交易限制解除年限一般由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一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避免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
在实践中,动迁房交易限制解除年限的制定和执行面临一些挑战。首先,需要平衡政府的管理需求与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确保限制期限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其次,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动迁房屋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年限政策。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限制期满后的交易程序规范、透明,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
总之,动迁房交易限制解除年限问题需要在法律规定和实践探索中得到妥善解决。通过合理制定年限政策、完善监管机制,可以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动迁房屋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结语
动迁房交易限制解除年限问题需要在法律规定和实践探索中得到妥善解决。通过合理制定年限政策、完善监管机制,可以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动迁房屋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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