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支付工资,双方不放心的还可以签订和解协议;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者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向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