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时,应当依照 刑法 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 刑罚 。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 法规 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 犯罪构成 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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