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其基本原因,就是法院要考虑公平性原则,不能因为过错,否全盘否定过错方对家庭资产和其他事务上的贡献。多大的错,承担多大的责任。如果双方的约定导致双方利益在考虑过错少分财产的情况后,仍然具备明显利益失衡的情况,那法院通常就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从而达到既让无过错方多分了财产,又在惩罚过错方的前提下,给他保留了合理范围的利益。由此可知,净身出户的约定,可能落不了地,那还不如把这样的约定改成无过错方多分一定比例共同的财产的方式更好,这也就是物极必反的道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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