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两方各持一份。领取结婚证的法定要求:两方自愿、均无另一半,男满22岁、女满20岁,两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的《民法典》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有结婚的要求: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无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纪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岁,女性早于二十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好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应予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背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做法本领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另一方讲明。如果掩瞒这一情况,与另一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允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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