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有:
1、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是指国家为促进特定行业或活动的发展,或鼓励特定群体或行为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它们与税收保全不同,因为它们的目的是降低纳税负担,而不是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2、税收征收,税收征收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纳税人收取税款的过程。它涉及到税务机关的征收权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不是为了保全税款而采取的措施;
3、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指当纳税人的实际税款金额小于其应纳税款金额时,国家将多缴纳的税款返还给纳税人的过程。这是根据税法规定的权益保护措施,而不是为了保全税款而采取的措施。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有:
1、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保全措施的内容,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综上所述,税收保全措施有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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