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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