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检
初检指体格检查的初步筛选主要对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嗅觉、血压、心率、外科等内容进行检查。
1、身高、体重。身高要求在162CM以上,体重要求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高-110。
2、视力。右眼裸视力不低于
4.
6,左眼裸视力不低于4.5。
3、外科。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纹身,少数民族地区因风俗习惯纹身且着短装不裸露在外者除外。面部无明显疤痕。
4、听力、嗅觉。双耳听力为5米,嗅觉能准确分辨醋、酒精、水。
5、血压、心率。血压范围为84~130MMHG心率范围为60~100次/分。
二、初审
初审指政治审查的初步筛选。要求应征学生在校期间无违法乱纪、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等问题。
一、征兵的体检标准是什么?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男性17.5≤BMI0(BMI≥28且糖化血红蛋白≥6.5%除外),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7性:17≤BMI4。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条件兵外合格。
二、参加征兵体检要求有哪些?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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