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农业户口转成农业户口的条件:
一、自愿回农村被征地的农民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已办理农转非的被征地的农民,现在自己自愿要求非转农的,国家给予批准。
二、原籍是农业户口的大学生
近些年,国家大力提倡大学生回乡创业,因此这些大学生只要提供大学毕业证和未就业等相关证件,就可以将户籍迁回原籍。
三、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村户口。
根据我国户口管理的规定,夫妻的任意一方都可以将户口迁往另一方的住所,非农的一方也能将户口迁回农村。
四、与父母在农村居住,未婚、无固定职业和住房
子女由于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口迁出,但在城镇中无固定职业和住所,且长期在农村和父母居住,父母是农业户口,只要子女是未婚,能提供无业、无房证明的,户口就能迁回。
五、城镇户口,无固定工作和住所,但拥有农村宅基地在农村老家有宅基地并且建了房子,在城镇又没有稳定工作的。按照规定,经当地派出所批准的耕地可以在农村定居,也可以享受村集体宅基地、耕地。
六、退役的武警,解放军、士官和符合规定的现役人员,户口准许迁回原籍
七、原籍是农村户口,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是原来工作单位解散的人员。原籍村委会如果愿意接收的,也可以去申请非转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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