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河南商丘拆迁的补偿费用和拆迁政策,包括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其他税费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内容。同时,文章还区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关于河南商丘拆迁的补偿费用和拆迁政策,以下为改写内容:
关于河南商丘拆迁的补偿费用和拆迁政策,根据相关资料,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 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旱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差异,因此以上数据仅供参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二、征收补偿方案由哪个部门拟定,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目的;
(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3)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6)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7)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8)补助和奖励标准;
(9)其他事项。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
第一是性质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为,原城市房屋拆迁是民事行为。第二是法律依据不同,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三是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原城镇房屋拆迁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拆迁是拆迁单位申请“拆迁许可”。第五是强制执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行政“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而河南商丘作为河南省的一个地级市,其拆迁补偿标准在不同区域和不同情况下会有所不同。
根据2021年河南省政府发布的《关于规范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商丘市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面积、拆迁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评估,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应严格遵循《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确保拆迁补偿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充分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拆迁补偿方案符合被拆迁人的利益。
结语
河南商丘拆迁的补偿费用和拆迁政策根据相关资料得出以下结论: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为旱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此外,还有耕地占用税、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和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等税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补助和奖励标准以及其他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在性质、法律依据、主体、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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