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费:
1、营业税
以工程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设备价值作安装产值的,设备价款计入营业额。
对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包或者转包人以分包或者转包工程收入额为营业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为依据计算缴纳。其中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的适用税率为7%,其它各镇区的适用税率为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为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依据计算的教育费附加在国税局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4、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按如下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账务健全、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账计征方法纳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详见“纳税指引”--“查询税率”。
(2)账务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以全部工程收入依2%带征率计算缴纳。
2、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1600)X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详见“纳税指引”--“查询税率”。
对于未设立会计账薄,或虽设立会计账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从业人员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在按工程收入总额2%带征生产经营、承包经营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按工程总额的4‰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
6、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税目税率表列举凭证的各方,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纳税人按照税率表中的适用税率计算印花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