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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案

2020-01-07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数罪并罚中个罪被改判无罪的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黄某被指控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两审均认定其有罪,但进高院提审后,认定黄某不构成绑架罪。因此,黄某以再审无罪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经多次进行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一)案情摘要

1998年3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等人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提起公诉。福州中院于1998年11月6日及2000年4月11日两次作出有罪判决。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福州中院于2002年8月2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人及其亲属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提起再审。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某不构成绑架罪,判决:一、维持原审关于非法拘禁罪部分的判决,即原审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撤销原审关于绑架罪部分的判决。黄某于当日被释放。其后,黄某以再审无罪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自1996年6月2日被羁押至2015年5月29日获释,黄某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936天。扣除其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的三年刑期后,其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天数为5841天。

(二)处理结果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赔偿请求人黄某就其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事项多次进行协商,通过协商,黄某对国家赔偿的法定性、抚慰性表示理解与认同,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协调过程中进行的赔礼道歉,亦表示接受。为此,双方依法达成赔偿协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支付黄某人身自由赔偿金1283384.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80000元,共计1863384.52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黄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数罪并罚中个罪被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关于非法拘禁罪部分的判决,撤销原审关于绑架罪部分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应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的,黄某绑架罪被撤销,应当认定为属于再审改判无罪。因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黄某对超期监禁部分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一、假释要办理哪些手续

办理假释要走以下这些程序: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案例】事实一:罪犯卢某,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原判认定其伙同他人在2013年8月实施抢劫及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187元(已履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交付执行。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事实二:2017年12月6日,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以该犯执行刑期过半,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假释建议,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事实三:罪犯卢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及劳动,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已履行罚金刑人民币5000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区愿意接纳。【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并积极履行财产刑。鉴于其刑期执行已过半,无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犯罪时年龄较小,在监狱内表现较好,社区能提供较好的矫正条件,故裁定对其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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