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商标侵权不存在前置程序。商标侵权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解决方式,不存在任何的前置程序。
【相关延伸】
问: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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