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已勾选发票未确认的,可以撤销勾选,如果已经做了确认,勾选结果就不能撤回了。
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的发票勾选功能中对已经勾选的发票,把那个勾选的那个对号去掉即是撤销勾选。对于已勾选的发票,可以撤销勾选,在申报期内,已经在抵扣勾选统计模块进行了申请统计,系统将锁定当期的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撤销统计成功后继续进行发票勾选或撤销勾选;每个税款所属期可以进行多次勾选与撤销勾选操作。
操作如下:
1、在发票抵扣勾选功能中,将勾选状态选择已勾选,在查询条件区,选择勾选日期的范围,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当前税款所属期已勾选的发票;
2、对查询出的已勾选发票,选中一张勾选标志为勾选的发票,可取消第一列的勾选状态,实现对前次勾选操作的撤销处理(处理完成该发票,该发票就转变为未勾选状态);
3、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全部撤销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撤销勾选信息对话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确定按钮,保存修改,即可实现发票的撤销勾选。在申报期内,对当期的勾选和撤销勾选操作在未进行申请统计前有效,如需继续勾选,需要撤销统计才能执行此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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