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提出离婚能要到孩子抚养权吗?
事实上,离婚诉讼中,女方在对应以上条件,有针对性地收集以下几方面相应的证据,是非常有利于获得孩子抚养权的: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二、抚养权确定都有什么标准?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慎重考量: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三、母亲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结合人民法院确定抚养权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母亲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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