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其中,承租人擅自转租、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以及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均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事由。对于要求支付租金的诉状,原告需要提供被告拖欠租金的具体数额、被告的姓名和住址、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等。
法律分析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包括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以及故意损坏承租房屋。
二、要求支付租金的诉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原告:xx,女,住xx市xx区xx镇xx楼x号x门x号,电话:xxx原告:xxx,男,住xx市xx区xx镇xx楼x号x门x号,电话:xxx被告:xxx,男,住xx市xx区xx乡xx村x区x排x号,电话:xxx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000元(xxxx年xx月至xx月,共xx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500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坐落在xxxx小区的楼房,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月租金1500元,每半年5日前交付下半年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作为押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1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总租金的25%违约金4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2月起曾多次电话通知被告交付2014年2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9000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交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起诉人:
年月日
三、承租人可否提起诉讼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承租不动产的,对不动产享有用益物权,所以是不动产的权利之一,因承租不动产与相邻不动产产生纠纷的,承租人可以起诉相邻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拓展延伸
民法典关于承租人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的租赁合同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承租人享有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以及请求出租人履行提供租赁物、保障租赁物安全等义务。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即在租赁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租人可以就租赁物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承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和权利免除,以及租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式等规定,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其中,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以及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均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对于要求支付租金的诉状,原告需要提供被告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诉讼费用承担等必要信息。在民法典中,承租人可以提起诉讼解决不动产的相邻纠纷,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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