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规定,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给管理人。如故意违反导致债权人受损,仍需履行义务。同时,已开始但未终结的债务人民事诉讼或仲裁应中止,管理人接管后可继续进行。
法律分析
公司破产之后,应当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拓展延伸
解决公司破产债权纠纷的最佳实践
解决公司破产债权纠纷的最佳实践是通过一系列明确的步骤和策略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最大程度地恢复损失。首先,需要进行彻底的债权调查,确定债权人的权益和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其次,与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寻求达成债务重组或债务偿还计划的可能性。若协商无果,可以考虑提起破产诉讼,通过法院程序来解决纠纷。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债权人的主张。最后,根据法院的判决或协商的结果,执行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得的债权偿还。这些步骤的顺序和具体实施方式可能因情况而异,但遵循最佳实践可以提高解决破产债权纠纷的成功率和效率。
结语
公司破产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按要求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故意违反导致债权人损失,不免除其义务。同时,已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应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可继续进行。解决破产债权纠纷的最佳实践包括债权调查、沟通协商、债务重组或诉讼等步骤,以保护债权人权益并恢复损失。遵循最佳实践可提高成功率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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